《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
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第l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谓物权的取得,有时也称为物权的设定,是指人们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各种财产权利。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似乎是如何挣钱,怎样使自己的财富增加。这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怎样才能支配和使用财产,那么,怎样取得财产权利呢?
1、劳动生产。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这是人们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取得财产的方法。在古代社会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就是“男耕女织”,通过个人或家庭的生产劳动创造出产品供自己使用,这样的方式在当时能够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财货交易并不发达。此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开垦荒地、砍伐树木、狩猎和捕鱼等获取一些其他的财产。在今天,产品的生产和制造作为一种财产取得方式仍然非常重要,因为它们不但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且也是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的基础。
2、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由于现代社会已经脱离了“自给自足”的时代,一个人不可能只依靠自己或家庭的力量就生产出全部需要的财产,而必须通过商品交换从别人手中取得。这种“交换”是当今人们取得财产的最主要的方式,一般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来实现。吃穿住行这些基本的生活物资一般都要经过“千挑万选”、“讨价还价”的过程从工厂、经销商、超市那里获取。当然除了购买,人们还可以委托专业公司为自己装修房屋,接受无偿的赠与,付出一定代价取得别人的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合同法》就主要调整这些合同(像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等等)的成立、有效和履行,即财产取得的过程;而《物权法》则主要确定财产的归属,即财产取得的结果。这种方式在《物权法》上也被称作物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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