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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相邻权应赔偿
时间:2010-05-18 14:47 来源: 点击:

  我与某公司毗邻而居。2008年3月,该公司经城建部门批准建综合楼。新建综合楼的位置在我家三间正房后面的一块空地上。施工前,我曾找到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我房屋的安全,并告知该公司如综合楼施工造成我房屋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后该公司在对我的房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因施工地与我的房屋毗邻,在打桩过程中造成我的房屋倾斜及后墙断裂。我要求该公司修复损坏的房屋,被其拒绝。无奈,我自己请工修复了被损坏的房屋,共花费人民币5000余元,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我的损失?

  答: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因施工所造成的房屋损失。你的房屋与该公司的房屋毗邻,形成了《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相互之间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不得因利用自己的不动产而损害相邻的不动产的安全。你已告知该公司的施工行为将会对你不动产造成损害,而该公司明知其施工行为将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仍未采取安全措施,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及《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之规定,该公司的施工行为已对你的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害,构成了对《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的违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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