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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时间:2010-05-18 14:47 来源: 点击: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损害赔偿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拘束发生后的损害赔偿:占有人自诉讼拘束发生时起,因其过失致物毁损、灭失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不能返还其物而造成的损害,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第九百九十条规定恶意占有人:(1)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时为非出于善意的,自取得占有时起,根据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占有人于事后知道其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情时起负同样的责任。(2)占有人因迟延所产生的其他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代理占有人的责任:(1)占有人从间接占有人处继受占有的权利的,仅在对间接占有人也存在有第九百九十条规定条件或者对间接占有人发生诉讼拘束时起,始在收益方面适用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2)占有人即使在取得占有时为善意的,仍然自取得之时起,对第九百八十九条所列举的损害,在其应对间接占有人负责的范围内,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违法占有人的责任:占有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或者以犯罪行为取得占有的,根据关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确认役权之诉和其他保护措施: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瑞士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1)有重点利用价值或设有围障的泉及井,因建筑、铺路等工程,水源受到破坏、污染或被引走,使所有人或用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请求赔偿。(2)前款的损害,非因故意或过失,或受害人自己有过错的,法官可以自己的裁量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及方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用水权之物上请求权: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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