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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概念和表现
时间:2010-05-18 14:29 来源: 点击: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表现:买卖不破租赁。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 承租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租赁物即可行使管领处分的行为,实现其权利。具体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我国合同法第217条、225条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第223条、224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承租人享有的用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人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 承租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人支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人支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所以出租人已经将租赁物依约转移给承租人占有后,就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以占有为权能的其他权利,这也表明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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