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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的交付、占有与登记
时间:2010-05-18 14:43 来源: 点击: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摘要】通过分析一起复杂的一房二卖案,论述当前房屋转让中交付、占有和登记之间关系,以及如何保护房屋占有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房屋转让;交付;占有;登记;物权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房二卖过程中出现的交付、占有与登记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复杂,一般观点是依据合同占有房屋取得是债权,不能对抗通过房屋登记取得的物权。依据合同占有房屋既然是合法占有、有权占有,为什么房屋转移登记后却不能对抗第三人所有权?难道这种占有变成无权占有、非法占有吗?为什么承租人占有房屋能对抗第三人所有权呢?占有是什么东西?如何维护不动产合法占有人的利益?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作进一步探讨。下面从分析一起复杂的案件开始。

  一、一房二卖案

  (一)乙的难题:面临失去占有6年的房屋

  2000年5月,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与乙(个人,建筑材料供应商)达成书面协议,以商品房新华园22号楼2门601室(以下简称601室)抵偿欠乙方货款(10.38万元)。5月15日甲公司从D市房管局领取了《商品房注册登记证》。同日,甲公司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和《商品房注册登记证》,乙入住此房,并对房屋装修。后乙多次要求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甲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同年9月,甲公司到房管局办理了601室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为甲公司,产别为集体所有财产,附记为自建2000分户。

  2004年10月,乙向D市S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案现未审结。2005年10月丙向S区法院起诉称:2004年9月,丙花10.38万元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601室(注:此时房价较2000年猛涨近2倍,达2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2004年9月),要求乙停止侵权,搬出601室。2006年7月,S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从601室搬出,停止对该房的占有使用。乙不服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这时乙的难题是,在他人已取得产权证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对乙有两个选择:一是要钱不要房,根据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甲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跟甲公司打违约赔偿之诉,但甲公司信誉极差,就是胜诉也难以执行。二是要房不要钱,即提起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之诉,同时提起撤销房产证之诉。这条路也很难,但如果胜诉,由于乙占有房屋,执行比较容易。在涉及以房屋为标的物的诉讼中,对物诉讼(后者)较对人诉讼(前者)对占有人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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