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基础,交付行为可成为产生移转物权效果的法律行为;而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者则主张,以移转物权为目的而设立的契约成立以后,物之所有权即行转移,交付行为仅是履行契约的当然的事实行为。其实,契约不仅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但若人为地从物权变动过程中抽象出可请求交付的债权行为和履行交付的物权行为,也仅是立法上的选择不同而已,立法可以赋予有效契约以物权变动效果而不以交付为准,也可以规定物权变动以交付行为为必要。至于交付行为的形式、具体形态等则是交付行为本身的内容。
[关键词]: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交付行为
自从物权行为理论诞生,理论界便一直对其褒贬不一,主要是肯定物权行为与否定物权行为之争占主流。肯定者认为,在一个交易过程中,首先设立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欲使其物权变动,还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即移转物权意思的交付行为。物权行为使法律行为制度得已完善,使不当得利请求权有了法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否定物权行为者则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债权行为中的意思才具有独立意义。而且交付行为仅是事实行为(realakte),并不能说明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因交付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效果。再者,物权行为理论过于复杂玄妙,难以为公众掌握理解,其把生活中简单的财产转让分解为数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使现实法律生活复杂化,对法律适用不利,且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出卖人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出卖人来说极为不利,有失公平。[1](123-124)肯定物权行为与否定物权行为两种观点的争论,直接涉及到对民法交付行为法律性质的确定:若肯定物权行为,则交付行为能产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若否定物权行为,则交付仅为履行行为或事实行为,并不影响物权变动。因此,笔者认为,对交付行为的性质界定,必须从对两种观点的考察上予以分析,否则,便无法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一、物权行为意义上的交付行为
需要声明的是,这里是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条件的。按照肯定说的观点,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设定当事人的负担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要发生物权变动,就必须依赖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一个能够实现物权变动的行为,这一行为即为物权行为。债权契约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彼此分离,各自独立,使得物权行为具有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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