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对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对于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在大陆法系内部,关于物权公示有不同的理论与实践,如德国模式(物权变动的要件主义)和法国模式(物权变动的对抗主义),但无论是否将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无论是否将公示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公示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在对物权公示的贯彻上,由德国法首创的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充分实践了物权公示的本质和核心理念,这种彻底的贯彻的结果就是物权公示成为物权变动乃至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立法例因其简单易行、促进交易安全的优势(与法国模式的对抗主义相比)而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所继受。本文所要论述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也即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其基本效力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和权利的正确性推定。对于物权公示原则,我们的理解和把握决不应仅仅停留在制度或其直接效力的层面,而是应向更深的层面和更广的范围扩展。本文的写作就是这样一种初步的尝试:通过从安全功能、伦理基础、证据意义、基础地位等角度对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分析和梳理,从整体上展现物权公示原则的深厚制度底蕴和法律技术支撑。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安全功能
交易安全问题是交易本身的固有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由于交易的种类、范围和复杂程度不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呈现不同的手段与方式。随着交易过程的延长和给付的不同步,交易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并对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法律必须对这种经济生活的要求给予回应。在现代社会,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当然它们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基点,因而合同法所保障的交易安全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安全(诸如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义务是否履行等);物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物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因为如果没有第三人,合同法足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物权法所保障的交易安全着眼于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物权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中,物权公示及其公信力无疑是其核心部分,是物权法保障交易安全功能的集中体现。当我们谈论交易安全问题时,主要是交易会不会被阻滞和交易人有无交易信心的问题。本文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物权公示原则的安全功能进行探讨。
(一)信任的视角
交易首先是一个作出决定的过程,然后才是一个具体实施的过程。虽然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中,由于其过于简单或初级并有许多的偶然性因素,以至于我们有时难以区分这样的两个事实上存在的过程。但我们却又看到那些复杂的重大的交易越来越多的进入我们的生活,使我们不得不慎之又慎的作出交易选择,于是这两个过程又鲜明的被区分开来。事实上人们作出交易决定或选择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交易信心问题,这种交易信心在社会学上就是信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