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物权公示效力>
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公示效力表述缺陷及其矫正
时间:2010-05-18 14:35 来源: 点击:

  演讲人:刘保玉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持人:吴春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间:2006年9月28日晚6点30分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报告厅

  [摘要]

  2006年9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保玉教授做题为“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公示效力表述缺陷及其矫正”的报告,报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报告中刘保玉教授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为范本,对其中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表述存在的问题及其矫正提出自己的看法。刘教授首先把草案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概括为“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和“无须公示即可享有或取得物权的例外规定”等“三种模式”并列举了草案中相应采取的“多种表述”方式。接着通过比较分析检讨指出这些相关规定在规范模式选择和立法文句表述等五大类型方面存在的十个问题。随后刘教授还就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矫正建议,比如在立法模式上应该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规范表述上应该将“物权自公示时发生效力”修改为“物权自公示时成立”,在其他三大类问题上刘教授也都分别提出独到的矫正意见,并做详细论证。最后刘教授还就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作了耐心的解答。(摘编:王雷)

  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民商法前沿”论坛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保玉教授给我们做报告,大家首先对刘老师的到来表示欢迎!(掌声)

  刘老师在民法领域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当中有着非常深入、细致的研究,曾在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了多篇关于物权法方面的文章,并且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刘老师根据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作为范本,对物权法草案当中物权公示的效力表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刘老师今天的演讲题目是“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公示效力表述缺陷及其矫正”。

  下面请刘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掌声)

  主讲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到咱们人民大学的讲堂来做报告我还真是很紧张,出了一头汗,电脑紧张的也出了差错!(笑)

  大家都知道,物权法草案从2005年到2006年一直推到2007年,这个审议的时间一推再推,大家的认识和评价也不一样,尽管有不少的学者认为这样的推迟是不合适的,但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推迟除了撇开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论、撇开关于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违宪,是不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样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论,从技术规则角度来看,我们目前的草案当中还有不少不太令人满意的地方,而这个推迟一年进行审议就给学者们更多的讨论空间和谨慎推敲的机会。关于四审稿和今年十月份出台的五审稿大家也有很多不同的评论,包括从立法技术、条文表述等方面进行评议的文章大家也看到了不少,我这里只针对物权公示的效力表述的问题及其矫正的意见谈谈我的一些想法,如果讲的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