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物权登记效力>
反思物权的优先效力
时间:2010-05-18 14:36 来源: 点击:

  一、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关于物权的效力,学界向来存在争议,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等等。“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1]“三效力说”主张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三种效力;[2]而“四效力说”除了囊尽“三效力说”的内容之外,还将物权的追及效力也纳入其中。[3]不过,尽管各种不同的学说就物权的效力所涵括的范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肯定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上,学者之间则存在着惊人的一致。然而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学者们在普遍承认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前提下,对于该优先效力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则又众说纷纭,有些见解甚至大相径庭。这就不能不引起笔者的困惑:物权的优先效力究竟是指什么?它真的存在吗?如果真的存在,为何学者们却不能就其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考察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在债权标的物上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4]此可谓狭义的物权优先效力说,或曰“一元说”。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5]此可谓广义的物权优先效力说,或曰“二元说”。就这两种观点来看,尽管有些学者声称后种观点为“通说”,但是从笔者对持上述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所作的粗略统计来看,似乎还不足以支持这一判断。除这两种学说以外,我国还有部分学者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是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体现。[6]这些观点不论其差异如何之大,毕竟还不同程度地承认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而近来则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还是物权相互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都并不存在。[7]由此可见学者之间对于物权优先效力问题的争论是多么激烈。[8]

  在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从物权法的框架结构、基本原则到具体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制度等等,学者们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展开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这对制定一部良好的物权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或许以为并无讨论的必要罢,学界却一直没有进行详细的研究,已有的论述也大多局限在教科书的范围内。从目前已经产生的三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来看,虽然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各自表述的内容却并不一致。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8条将物权的优先效力概括为:“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显然,此系采标准的“一元说”。王利明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则规定了三款内容:“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优先于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10]这一规定基本上采纳了“二元说”,但其第三款的内容则为“二元说”所无。在综合上述两个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条以两款将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定为:“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时,优先保护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设立两个以上物权时,优先保护先设立的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该规定无疑采纳了较为标准的“二元说”。上述差异表明,在民法学界内部和立法部门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都存在着不尽相同的见解,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已经对物权立法提出了难题。显然,对于“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这一似乎“不言自明”的问题,实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