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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物权登记的效力
时间:2010-05-18 14:36 来源: 点击:

  [案例]3个月前,南京市民张三急等钱用,决定将新买的私家车以20万元卖给李四,当天两人签订合同,李四一次性付清车款,从张三处拿到钥匙将车开走。3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把车开走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是,他隐瞒了曾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又把同一辆车卖给了王五。王五用张三所给的车钥匙,把车开走。李四发现该车“失窃”后当即报警,警察在王五处找到该车。李四、王五都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争执不下,对簿公堂,结果李四败诉。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与摄像机、电脑、手机等动产不同的是,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的转让,也实行登记制度。但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制度与住房等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两回事。住房等不动产的登记,是“不登记不生效”,即不登记根本就没有取得物权。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是“登记对抗”,即机动车等动产转让,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如果不登记,自交付时车辆所有权就转移,受让人因此可以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如果不登记,张三又将该车卖给了王五,王五因不知张三此前已将同一辆车卖给了李四的事实,因此构成了“善意”。未登记的受让人就可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中,虽然李四从张三处获得私家车及其所有权,但由于他没有登记,而王五事先对张三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并不知情,又通过有偿合同向张三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了登记,就成了“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所有权”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五的“所有权”,物权法保护王五的所有权,而不保护李四的所有权,即法律上认定该小汽车归王五所有,李四不享有车辆所有权(物权),而只能根据合同向张三主张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债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动产转让时,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中,假如没有王五这个“善意第三人”的出现,李四从张三处把车开走,即已经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即使没有登记,他也可以理所当然地合法占有、使用该车,他也受物权法保护。因此提醒市民,购买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后,适宜立即登记,以免因出现“善意第三人”而失去所有权,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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