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收益>
争夺资源所有权收益
时间:2010-05-18 15:18 来源: 点击:

  矿产资源资产权利缺乏体制保障

  ——山西与浙商“争利”之辨析(上)

  浙江缺煤,浙商密集投资晋煤,有着平衡两省间能源与资金互补关系之效。而本次浙商和山西省的争议,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利益纠葛,双方争夺的,只不过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

  矿业权中的“权”仅仅是从事矿业活动的“特许权”,这种权利并不包括相应的矿产资源物质本身的所有权。因此,把有偿取得采矿权熓褂萌ǎ犑游有偿取得了自然资源的国有资产全部产权的理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聚焦煤炭行业重组(4)时红秀

  2009年下半年以来,围绕山西省政府进行煤炭开采行业的兼并重组,社会各界争议热烈。媒体上不乏“严重‘国进民退’”的质疑。而山西省政府方面有研究者用整合后的“煤矿处数”证明说,人们关于“国进民退”的概括是一种“误读”。

  山西省与浙商的争议在哪里

  实质性的争执,主要发生在进入山西投资煤矿的资本输出大省浙江和山西省政府之间。因为浙江缺煤,浙商密集投资晋煤,有着平衡两省间能源与资金互补关系之效。浙商在山西投资煤矿企业已超过450家,投资总额在500亿元以上,浙籍相关从业人员在10000人以上。山西省的这次行动,不仅影响了浙江省的能源供应,还可能造成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一连串民间投资者的损失。双方都引用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文件,前者证明自己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后者证明自己的根据是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文件,“师出有名”。

  在浙江,有一个“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出面,对山西省政府在煤炭行业实行重组改革进行交涉。该会认为山西省的做法背离了国务院文件精神,并致函有关方面要求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已经明确,将派员到杭州研讨煤炭企业重组方案。

  山西省对煤炭行业进行的结构调整,均称根据国务院的两份文件进行的。其中的“国发20051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5年6月)提出,要“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并要求从2005年开始,用3—5五年时间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如果按5年计算,今年当是贯彻国务院精神的最后一年,似乎刻不容缓。根据“国函200652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的要求,要“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继续推进煤矿的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