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消除了群众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住宅命运的担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规定有了如下变化和进步:第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第二,明确规定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三,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改变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允许以双方协议的方式出让此类用地的做法。第四,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第五,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的补偿问题,并要求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苏号朋说,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上述新规定大大扩展了该权利的设立范围,不仅地表,而且地上和地下均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现了对物的效用的充分发挥,使资源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得到尽可能的优化配置。尤其在资源短缺、寸土寸金的城市建设中,这一条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苏号朋认为,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对百姓和企业的生产生活都带来一系列积极影响。首先,进一步规范了这一权利的设立方式,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或不正当交易;其次,对这一权利设立范围作出的全面规定,为天桥、地铁、地下车库等的建设及权利归属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三,允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确保了群众安居乐业。
名词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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