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要求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
时间:2010-05-18 15:16 来源: 点击:次
国家海洋局今天透露,为切实保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该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坚决制止各类搭车收费行为。
通知指出,2000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渔业法,已将原渔业法规定的“养殖使用证”中的“使用”二字删除,明确规定只能向养殖用海者发放“养殖证”。为此,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各类项目用海,尤其是养殖用海的确权发证工作,同时明确指出,要立即停止向养殖用海者颁发“养殖使用证”的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养殖区范围的,应当给予原养殖用海者相应的补偿。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及其他补助资金,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坚决制止各类搭车收费行为。对于渔民(指以捕捞或者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坚决防止以征收海域使用金为名义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坚决制止一些地区向养殖用海者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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