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举办了“物权法与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市律协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律师主持,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北京律协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卫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健等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新出台的物权法给社会多个层面的基本权利带来巨大的变化,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就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而言,物权法做出了许多进步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上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是与此同时物权法也留下了诸多未解的难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农民与土地休戚相关,农村土地使用权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扭转农村落后于城市的局面,这就促使我们竭尽全力地加快农村的发展,尽快扫除阻碍农村发展的障碍包括各种法律障碍,为农村的快速发展铺平道路。
由于我国土地存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双重划分,同时还牵涉到国家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等其他问题,如何改进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存在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是目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
新出台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做出了许多进步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完善上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与此同时,物权法也留下了诸多未解的难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结合当今农村社会生活中有关土地使用的种种现实问题,以物权法的出台为契机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有益建议。
“物权法与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学者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甚至就同一问题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值得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对某些问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一,关于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大量不动产尚未登记,此外农民的自建住宅以及宅基地等即便作了登记,也存在登记混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