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相关规定】《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第106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保险法》
第56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2条: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第3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