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二、核准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四、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下载表格或服务窗口领取)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房产证或预告登记证明;
4.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5.房地产登记查册证明;(房地产档案馆办理)
6.有关批准文件或决议书。[权利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属国有(含集体的国有资产)的,经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的,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7.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一般抵押权登记提交)
8.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提交)
9.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合同已附有的不用另提交)
10.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提交)
11.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证明材料;(属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与确定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
1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某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及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属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与确定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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