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房地产抵押权 为何要进行登记
时间:2010-05-18 16:32 来源: 点击: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民法的原理来看,抵押权设立以后,普通的债权有了物权的效力,由于物权优于债权,经过抵押权的设立,使这一债权有了优先受偿的效力。假定某甲欠多家银行的贷款,其中一家银行是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并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果甲无力偿还贷款时,拥有抵押权的银行可以从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其他银行只能就其余额来分配,无法保证债的清偿。
由于房地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办理抵押登记,还有一个重要的保障作用,即能及时地了解被抵押房地产的真实情况,防止上当受骗。若抵押人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被依法查封的房地产作担保,抵押权人如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对这些情况是难以发现的,届时担保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对于抵押人来说,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抵押房地产的部位、建筑面积、期限都是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可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这对抵押人的利益同样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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