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生效
时间:2010-05-18 16:39 来源: 点击:次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法。商”按照这条规定,书面质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其意欲设立的物权与债券上的约束力法。商如果出质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无请求其交付的权利法。商由于合同还未生效,出质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押责任法。商这对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取得是很不利的法。
《物权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其中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法。商”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法。商”这样规定的目的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法。商其含义是:
第一,动产质押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法。(见《物权法》第15条法。商)
第二,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就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否则将构成违约法。
第三,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押权成立暨生效,债权人始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
例如,甲欠债100万元,甲与乙于2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1辆汽车质押,2月5日甲将汽车交付与乙法。商本例中,甲与乙的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月1日,如甲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法。商而质权的生效日期则是2月5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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