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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所有权转移时间
时间:2010-05-18 15:01 来源: 点击:

  指示交付所有权转移时间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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