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
时间:2010-05-18 15:01 来源: 点击:次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间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比如租赁关系、寄托关系以及其他类似关系为占有改定。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写的适用。
应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禁止通过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关于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我倾向认为,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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