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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权-法律效力
时间:2010-05-18 16:24 来源: 点击:

  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

  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

  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实物计算的,应折算为金钱。在典期内,当事人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4)返还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应将典物返还给出典人。若承典人放弃典权的,亦应返还典物于出典人。

  2、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反有权。出典人出典房屋,并不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出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处分典物,如出卖、赠与等。但在出卖典物时,应允许承典人先买和找贴。这是对出典人权利的必要限制,(2)担保物权设定权。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保持典物的所有权,故出典人有权在出典房屋上设立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不允许出典人在同一典物上设定两个典权,即不得重典,也不允许设定与典权相排斥的其他用益物权,(3)收取典价权,(4)回赎权。在典期届满后,于一定期限内,出典人有权回赎出典房屋。回赎权为一种形成权,只须出典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并在典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行使。在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如果有典期届满不赎即为绝卖约定的,则回赎权须在典期届满时行使。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在法律规定期间内行使。因此,关于回赎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在未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但出典后若干时间内未回赎的,回赎权消灭,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中国民法中没有回赎权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按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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