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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担保物权债权人的保护
时间:2010-05-18 16:30 来源: 点击:

[内容摘要] 担保物权随具有优先性,但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得到完全清偿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分析了担保债权在国企改制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般保护、特殊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多种方式,有效地解决担保债权实现难的问题。
关键词  国企改制  担保债权  保护 
    国有企业改制中,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债权人的保护有其不同于普通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一、担保物权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比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交换占据着主导地位,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是以交易为本体的债的制度的日益发达;另一方面,交易过程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在商业和银行信用的普及后,即时清结的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少之又少,事后付款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特征,这就造成了交易风险显著提高。债的担保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具有较强的安全保障功能,逐步成为与市场经济相伴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时,除了职工的安置问题外,在债权方面首先面临的是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如何处置的问题。它的优先地位来自于担保物权的特殊性。担保物权债权人与非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法律地位上有质的区别:
   1.  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所运用的法理不同
    担保物权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运用的是特定担保理论,更多的是运用物权理论来保护债权的实现,而普通债权人权利保护所运用的理论则是一般担保理论,即运用企业的责任财产来保护债的履行。
    2、法律依据不同
担保物权债权人权利主要受物权法的保护;而非担保物权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却限于债法。
   3、债权保护的能力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性和物上代位性的特征,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债权的实现。普通债权则无此功能,其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相对的履约行为。
    4、受偿的优先性不同
    担保物权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这是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担保物权中的体现。普通债权人则不存在优先受偿的特性,这是债权的平等性所决定的。
    5、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破产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破产或清算时,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因为担保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但非担保物权债权人的权利受到许多限制,如不得单个清偿,按顺序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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