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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0-05-21 17:34 来源: 点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城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还细划了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明确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其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的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利于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为纠纷调处创造一个良好环境。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应主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以法律法规和土地规章为依据,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协商处理的办法处理权属纠纷,对协商调解无效时,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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