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土地争议>土地权属争议>
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职 
时间:2010-05-21 17:34 来源: 点击: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林业局:

  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经研究,现对我省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职责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非林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

  二、对林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

  三、对一宗地中既有林地又有非林地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处理:

  (一)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应对该宗地中的林地和非林地所占面积进行核实,如果林地面积占50%以上,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如果非林地面积占50%以上,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应及时移送另一部门负责处理。

  (二)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由受理的部门主办,并通知另一部门派员协办。对调处意见一致的,各自按规定程序处理,对调处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方提请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三)土地登记发证。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或土地权属争议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主办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或调解协议等相关资料,送一份给协办部门,由两个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办理林地和非林地的权属登记、发证手续。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