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就要严格执行,否则违约方不仅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还要支付间接经济损失。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食堂承包协议,内容是李某承包经营企业的职工食堂,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年,每月承包费为3000元;李某为该企业职工提供一日三餐,企业要保证每个月(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000人次的就餐;企业按实际就餐人数及次数支付餐费,承包费和餐费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合同还约定,承包方无重大过失,发包方不得解除合同。时间不到一年,这家企业觉得不合适,就提出解除承包合同。李某开始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企业领导提出如不解除合同,就通知职工不来就餐。没有办法,李某只好交出食堂厨房、餐厅和库房的钥匙。双方因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企业赔偿两年的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承包食堂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企业违约导致原告李某不得不解除合同,法院同意双方解除合同,但企业应当对其违约给原告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按照合同履行第一年内10个月(扣除全年2个月的节假日),每月5000人次就餐,李某从每位就餐者每一次就餐中平均净盈利0.50元计算,每月净盈利2500元;赔偿李某20个月的损失5万元。
为何法院判决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呢?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款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既得利益因违约而减少的部分,这部分损失是很明确的,赔偿这部分几乎没有什么争议的;而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没有获取到的部分,又称可得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往往是不明确的,一般需要经过复杂的计算过程,争议也往往比较大。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食堂承包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理所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实现合同履行后的权利和利益。按照合同法约定,承包方若没有重大过失,发包方不得解除合同。由于合同中没有就什么是“重大过失”做出约定和解释,作为发包方的企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承包方李某已经构成通常意义上的重大过失,因此,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该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解除,故依法应当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
关于本案可得利益计算问题。
企业已经在合同中保证每月不少于5000人次就餐,那么,每月5000人次就餐的毛收入,减除每月的承包费、人工费、材料费以及管理费等各项开支后,就是承包人李某可以得到的盈利;合同解除后,李某自然就没有了这些盈利,这也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也应当预见到的。因此,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李某这部分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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