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土地争议>土地承包>
如何界定发包方的工伤责任?
时间:2010-05-22 08:58 来源: 点击:

  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五个月前,赵某在做工时因脚手架断裂,不幸从三楼摔下,目前已经花费医疗费用25万余元,并落下二级伤残。当赵某去找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时,公司却表示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且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李某承担,故赵某应该去找李某赔偿,不能找公司。但李某在赵某住院期间早已逃之夭夭。请问,赵某能否要求公司承担我的工伤赔偿?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原劳动部《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还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李某是否承担责任应看其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资格,但在李某逃走的情形下,你可向建筑工程公司索赔,由其再向李某追偿。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