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时意外受伤发包方也应担责
时间:2010-05-22 08:58 来源: 点击:次
雇工在做工期间意外受伤,因雇主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发包方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禹会区法院作出判决,雇主需支付受伤雇工各种经济损失1万元,工程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5月,被告周鸣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的合同,但周鸣并没有安装门窗的资质。同年11月25日,周鸣雇原告钱冰为其承接的某小区门窗安装工程做工。
当日下午,钱冰在使用角磨机时,由于工具缺少防护罩,被打磨的残物击伤右眼球。随后,钱冰被周鸣送往本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孔伤。
禹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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