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方,当承包方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时,怎么办?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判决包工头李某向工人杨军(化名)支付所欠工资,发包方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就此提醒,外出务工者一定要和有资质发包方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打工半年,工资无望
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杨军等10多名工人在包工头李某的带领下,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省会一商务公寓内部装修工程处干活。到目前为止,杨军只从包工头李某那里领到了600元工资,还被欠薪3700多元。
经多次催要无望后,2008年11月28日杨军将工程发包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被告方,要求其支付工资3700元,包工头李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发包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承认把该工程分包给李某,并称工程款早已向李某付清,杨军应向李某索要。而包工头李某却称,活干完之后,对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从中扣除部分工程款,因此不够给工人支付工资。
审理:违规发包,发包方连带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包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于2004年10月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石家庄市某商务公寓工程施工中部分装修工程。之后李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由其从某建设工程公司领取工程款,并向工人发放工资。杨军作为其中的一员付出了劳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工资报酬。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属违法分包,因此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对所拖欠杨军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由包工头李某向杨军支付所欠工资,而某建设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要和有资质发包方签订合同
据调查,建筑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现在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虽然增强了很多,知道干活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往往和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和发包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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