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的使用制度。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农民的愿望,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归其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给本组织的社员、农户、专业队(组),承包经营者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政策和本组织章程所允许的处分权,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并按双方协议规定上缴承包金,上缴国家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其他义务,集体组织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可能,提供各种服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协调。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1956年下半年,浙江省、广东省的一些地区就实行了类似包产到户的做法;1959年河南省的一些地方又搞了包产到户;三年困难时期(1958年-1961年),先是在安徽省、广东省,后来有更多的省、自治区,实行了“责任制”、“口粮田”等办法。这些责任制形式虽然行之有效,但在当时“左”的思想指导下,都被当作“单干风”加以批判,受到禁止。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土地承包经营在广大农村又蓬勃兴起,仅几年时间,无论是集体农业企业,还是国营农业企业,都普遍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与现阶段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相适应。从农业生产力的总体看,中国农业生产多以手工工具为主,物质生产手段落后;分工不发达,农业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低;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科学技术知识缺乏,经营和组织管理能力薄弱。但也已有一部分先进的农业机具和大型的社会化的生产设施;某些生产项目和生产过程已出现专业化经营,农村中也有一些懂技术会经营的人。因此,一方面,土地、劳力、耕畜、农具以分散使用为主较为适宜;另一方面,也需要集体统一使用某些生产设施,对若干生产环节的专业化以及分工基础上的协作进行统一组织。从农业生产的特点来看,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它们都有其自身生长、发育、繁殖的规律并依赖于一定的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而且,分布空间广,生产周期长,有强烈的季节性,需要劳动者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根据其生长和繁殖情况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不失时机地做出决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适时适量地投入劳动和生产资料。
土地承包经营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经营者同时又是劳动者,有利于熟悉劳动对象和自然条件的情况,随时应付周围环境的变化,灵敏地调节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而且,能使承包者在权力、责任、利益方面紧密结合,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从定额包工、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并按包工→包产→包干,贫困地区→中间地区→发达地区,种植业→林牧渔业→非农产业的顺序演化、发展、完善起来的。
家庭承包经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①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②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③兼顾国家、集体和承包者的利益。④符合本组织的章程和社员(村民)民主决议。⑤坚持集体的管理调节权。⑥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与合法收益权。
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②按劳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按劳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力按强弱分等,分别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③按“人劳比例”承包。即把全部承包地,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劳力承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此外,也有“口粮田”按人口承包,“责任田”按劳力承包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发展的初期,承包土地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有的规定为3年-5年,有的甚至只有1年-3年。这不利于承包者对土地进行长远性投资。同时,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确定承包土地的数量,一般都根据土地的土质、水利条件和距离远近等进行分等定级,实行好地坏地平均搭配。
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土地承包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完善。中共中央1984年规定,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15年不变,1993年又要求再延长30年不变。延长土地承包期,既消除了农民怕政策变的担心,满足了农民稳定土地使用权的要求,又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向土地投资,进行土壤改良和兴修水利等长远性的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壤肥力,提高集约经营水平或从事开发性生产。同时,在自愿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扩大承包者的经营规模,促使农业生产专业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主要是鼓励土地转包,即在土地承包期内,经营非种植业的农民不愿贸然放弃土地承包权,把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其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户之间协商转包。一般是出包者保留收回土地的权利,并可从承包者购得平价口粮。一是缺少劳力户和不愿再兼种土地的专业户退出承包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后再行转包。一般是转包给种植业专业户。为了解除退地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疑虑,集体可以和退地户签订合同,保证其需要时可以重新包种土地。同时,为了鼓励种植业专业户合理利用增加的承包土地,大都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这些土地,必须对在使用期间为改良土壤、增加设施等所进行的投资予以合理的补偿。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既有有偿转包的,也有无偿转包的,但均需集体同意,以维持原来承包合同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