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天天建筑公司于2002年6月与中非研究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研究院作为发包方,将其位于海淀区的服务楼工程发包给天天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中对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开工日期为同年6月30日。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调整方法为中标价加变更增减。天天建筑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刚开工,却因工程位置不符合规划需移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由于工程位置移动,需要重新设计施工图纸,天天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因此拖延至6个月,才恢复施工。当时,双方商定,就现场人工、机械窝工损失事宜,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人民币45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天天建筑公司按国家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努力克服了种种非天天建筑公司方因素而造成的施工困难,最终使该工程按设计完全竣工,并达到了质量优良标准。2005年4月,该工程通过了四方竣工验收,2005年4月30日,研究院签收了天天建筑公司的竣工工程结算书,工程总价为人民币31000000元。其后研究院不理不问,也不支付下欠工程款。天天建筑公司认为,天天建筑公司单方制订的竣工结算书依法依约已得到研究院认可,要求对方支付下欠的工程款。研究院认为已经按照合同付款了。遂发生结算纠纷。
天天建筑公司作为原告,将发包方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要求对方支付下欠的工程款之同时,提出多项索赔要求,其中索赔项目之一就是,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因被告方原因推延工程开工而造成的、在人工材料费上涨方面的损失计。承包方的这一索赔主张能否成立呢?此要求与双方在施工期间先前已经达成的45万元窝工损失赔偿是否重叠呢?
案件在中级法院开过2次庭时,该争议焦点作为本案的数个焦点之一,并没有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因此,在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中,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第一次作出的鉴定报告中,对上述问题一字未提。造价鉴定机构的经办人员在出庭听取原告、被告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时,公开向合议庭解释说,此项索赔不好计算。
律师视点
律师认为:由于被告推延开工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延期施工并遇人工、材料费价格上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依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1、推延开工,是被告方原因引起的,系被告方违约行为。
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份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但由于该工程位置不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由于工程位置移动,被告重新设计施工图纸,新的施工图纸到2002年12月才出来。因此,该工程拖延6个月后才开工是事实,且导致延期开工的原因在被告方,被告的行为违约。
2、由于推延开工,造成原告在人工、材料费上涨方面的经济损失若干元。
(1)、在原告的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中,对各种钢筋、混凝土、人工都有投标单价、施工用量约定。
(2)、由于开工日期实际推延6个月,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原告方购买材料钢材,混凝土的实际采购价格,以及人工费,都比双方约定的价格大幅度上涨了。
(3)、原告将涉及涨价的建材、人工费,列表进行了统计,此即为原告的经济损失。
3、关于此项损失,双方合同约定由被告方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8·1款约定:被告(发包人)完成约定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是,第(5)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8·3款约定:发包人(被告)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双方在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第11·2款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4、因为工程推迟开工,引发的人工、机械现场窝工损失赔偿,与因推迟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恰遇人工、材料费上涨、而引发的经济损失,是两个不同的索赔项目,互不交叉重叠。
在原告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认为,对于原告所提延误开工、而致材料、人工费上涨问题,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最后法院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支持了承包人的此项索赔请求,由被告赔偿原告此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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