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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研究
时间:2010-05-21 17:44 来源: 点击:

内容提要:本文评述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中,理论研究争论不休的各种观点,探讨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现状,提出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

 

    一、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争论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农村土地既是广大农民生息劳作的空间场所,也是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民借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当前中国农村处于核心地位的一种生产关系。这种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所有权却未得到充分体现及实现。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对构建农村的社会和谐意义重大。第二,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第三,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可以加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是一个重大难题,理论上多年来争论不休;主要形成了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可以从深层次上最大限度地理顺土地经济关系和化解当前因土地及地表地涵资源而发生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便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同时,该种观点还认为,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并未实现,并没有真正体现农民集体所有的权力意志,农民集体没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仍归国家所有,所谓的集体所有只不过是“挂名”而已。因此不如彻底实行土地的国有化,这样有利于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在实质与形式上达到统一。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土地农产所有权。这种观点认为私有制才能保证农民真正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财产权利,才能造就农民对农业进行长期投入的内在动力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只要实行土地农产所有权,就能真正将土地的所有权给予农民,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第三种观点主张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多元混合所有权。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建议在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再加上个人所有。认为这种多元混合所有权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既有上层基础,又有下层基础,才能真正存在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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