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土地争议>集体所有权>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及其完善
时间:2010-05-21 17:44 来源: 点击:

  摘要: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主体缺位、内容残缺、权利实现形式单一、客体范围不明等,严重制约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应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私权主体地位、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完善权利人的权能、发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

  关键词:集体土地 所有权实现 制度障碍 所有权主体 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客体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关于集体土地的归属、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制约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因此,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制度,保护权利人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充分发挥有限的土地资源的效用,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实现。

  一、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集体土地权属制度

  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草案)》与《土地管理法》基本一致,规定了集体土地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代表)主体。1、归属主体是村农民集体的,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2、归属主体是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的,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是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3、归属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的,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可见,集体土地权属制度不同于国有土地权属制度。其一、国有土地权属主体立法未区分权属主体与代表主体。从理论上来说,国有土地的权属主体是全民,国家是代表全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但立法未做此划分,把代表主体直接规定为权属主体。而行使主体则是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集体土地权属主体与行使(代表)主体是既有分离又有统一。在土地分别归属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的情况下,事实上出现权属主体与行使(代表)主体的一致。作为权属主体的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小组。当农民集体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成员完全一致时,则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也相一致,否则成分立状态。其二、国有土地归属主体具有单一性特点,而集体土地归属主体具有多样性特点,立法规定国家是国有土地的唯一主体,而集体土地权属主体则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也相当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独立的主体”[1](p123)有多少村、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就有多少集体土地权属主体。因此,国有土地权属主体只有一个,但行使主体则是多个的。而集体土地权属主体是多个的,与此相应行使主体也是多个的。其三、国有土地权属主体具有特殊的身份。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权属主体,而实际上对土地行使所有权的却是具有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因此,国家作为归属主体既具有公权(行政权)者的身份,又具有私权(所有权)者的身份。集体土地权属主体和行使主体都不具有这种双重身份,只具有私权者的单一地位。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及其实现形式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就是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然而依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有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作者简介;杨文杰(1960----)男 陕西凤翔人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研究方向民法学的规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除了在国家依法征用属于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将国家需征用的属于其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处分给国家之外,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处分其集体土地所有权。”[2](p33-34)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除承担一般所有权人应承担的义务外,还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土地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必须对土地利用做出宏观规划与管理,对各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依法而且只有依法做出适当的限制”。[3](p22-25)这种限制作为土地权利人有接受的义务。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实现其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形式。马克思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4](p698)这就是说,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就是地租,没有地租,所有权在经济上就没有体现出来,就没有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这是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所有权实现形式表现为分配结果,由所有制决定。”[5](p12-13) 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实现形式,理论上有人概括为四种,收费、税收、直接收取地租和收益资本化。[6](p25-28)从实践中看,这四种形式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并且有些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收费主要是以村提留与乡统筹的方式,按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费用。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等对计提比例、使用、监督、减免和收缴方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机动地”的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内。可见,上述集体土地承包费也是属于村提留和乡统筹。

  税收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从2004年起国家用五年时间逐年降低或减免农业税,直到取消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

  收益资本化就是把集体所有土地投资给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取得投资收益的形式。实践中以土地资本投资入股,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等企业类型,这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已经充分显示出了活力。如广东南海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庄土地资本股份制企业模式,还有大连现代农业园区采取的也是股份制模式,成都锦江区还将土地资源转变成土地资本,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7](p25-26)直接收取租金,是指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形式直接收取承租人交付的租金。此种形式是目前在郊区交通、经济发达地区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