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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
时间:2010-05-21 17:21 来源: 点击: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预申请用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用地预申请。对拟出让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用地预申请。用地预申请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承诺参加该地块的竞买和支付的地价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条件情况。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承诺支付的地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项目土地利用条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用地标准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向预申请人下达接受用地预申请通知书。预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预申请用地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四)对预申请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并通知预申请人参加。意向用地者少于三人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预申请项目的产业类型、具体用途、环保要求、生产技术、土地利用条件等内容可以作为该地块出让的指标要求。履约保证金抵作竞买保证金。预申请人承诺支付的地价作为起始,不设底价。

  (五)用地预申请人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将竞买保证金于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用地预申请人未参加竞买、虽参加竞买但未出价或出价低于承诺的地价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做好分期建设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工作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供地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选择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中标)人。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中标)人的,所供应土地应当是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可以按照分期供地面

  积分期支付。

  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占改征工作

  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08〕第11号)的规定进行流转,严格限制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以占用方式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可以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后,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出让和租赁合同应载明在土地使用期限内,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

  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

  (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墓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汁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四)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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