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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
时间:2010-05-21 17:21 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县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出让土地的程序和方法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市场价格核实出让金: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出让的。

  2、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3、已出让工业用地期满不改变用途,经审查准予续期,可申请续期使用的。

  4、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5、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已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供应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

  二、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一)认真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地要加强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发展改革、商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科学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工业用地出让信息公示制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对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块,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防止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

  (三)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凡单位和个人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请书、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资金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四)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工业用地地类产业类型、面积、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等内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5.6万元/亩最低介标准。

  3、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要持《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书》或《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核准意见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分别到县改委办理工业项目立项或备案、规划部门办理建设规划、环保部门办理环境评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因特殊情况,用地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其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

  4、用地者在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用地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将土地受让人、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县监察部门备案。如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开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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