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06]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政府对《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内对各市、区政府至少考核2次。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11月初组织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五、考核要求
(一)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二)各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三)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考核奖惩
(一)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有关用地指标和土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