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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
时间:2010-05-21 17:52 来源: 点击:

  (枣政办发〔2007〕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区(市)政府对《枣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负责,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对各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区(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并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齐全。

  (四)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区(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区(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市)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区(市),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申批的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各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九、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1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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