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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时间:2010-05-21 17:24 来源: 点击:

  论文摘要:从我国土地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的国情现状分析,提出建立十大长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耕地,保护,机制。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一再强调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198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1994年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通知》(11号文件);1998年,耕地保护写进了《刑法》,增设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 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耕地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为1.4亩。而在9年前的1996年,全国的耕地数是19.51亿亩,人均耕地为1.59亩。这意味着,要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1.2亿公顷(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硬性指标,今后我国耕地减少量必须控制在3000万亩以内。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面对我国可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二是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三是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四是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二是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从耕地保护操作层面来看,在保护耕地的实践中还存在的不足是:

  一是保护规划过于僵化。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后,随着时间推移,动态管理就缺乏合理的调整空间,比如通过后备资源开发新增耕地长期不能划入保护范围,而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农田,短期内无法恢复的又难以调整,应有规划动态管理的相应补救措施。

  二是耕地保护管理机制不完善。耕地保护指标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呈刚性,与实际情况有差异,难以在规划保护中体现,一旦规划批准,要涉及调整基本农田,就必须上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在调整中暴露的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得以解决。

  三是耕地保护法规不健全。现有的耕地保护法规刚性有余,而韧性不足,尤其在操作层面上,缺乏科学的可操作的运作程序和规范化的法规。在定期检测动态管理,规划审批等环节缺乏规范化的制度,导致知法难以守法,守法挡不住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耕地保护缺乏配套的保护资金的支撑。各地在落实耕地保护资金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法规保障,资金投入足,资金渠道不畅,尤其是对有限的保护资金缺少监管,难以真正将保护资金落到实处。

  针对耕地保护的要求和现状,首先要构建耕地保护管理体系,在国家一系列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完善四项主要制度:一是《基本农田管理办法》;二是《基本农田调整补验收办法》;三是《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法》;四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促进耕地保护真正进入经常化、动态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建议各地建立和完善十大耕地保护机制:

  1、共同责任机制。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这是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乃至农村公民共同的目标责任,要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旨在层层落实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范围,加强责任意识,层层量化保护责任目标,强化各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以建立耕地保护业绩绩考评、失职问责、渎职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对于玩忽职守的应问责到位,引起警戒。以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动的保护耕地长效机制。

  2、资金投入机制。为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从土地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级投资基本农田调整项目的同时,加强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协作,形成基本农田建设合力,保障政府在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方面,进行集中使用,重点投放,扩大资金投入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投入机制。

  3、占补平衡机制。土地复垦整理既可以恢复耕地,增加耕地,缓解人地矛盾,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目的,同时还可以改善农业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制订激励政策,鼓励用地单位、个人、农民搞土地复垦整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增强占补平衡运作机制,作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来落实。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占补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要推进耕地储备制度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对占补达不到平衡的地方,坚决把住建设用地审批关。

  4、用途管制机制。为实施有效的耕地保护,对土地用途严格管制,强化必要的管制机制。一是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充分挖潜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二是对耕地的用途同样严格管制,防止耕地变形而改变用途,特别是耕地表面耕作层的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要严格把关,会同农村基层组织一起,下达耕作计划,经常检查监管,要运用政策、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落实耕地用途,以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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