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作书面答辩状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及主张没有异议,因不愿履行义务而消极对待诉讼,甚至不出庭参加诉讼。这种情形一般是由缺席审理制度解决。二是逾期答辩,被告在开庭前才提出书面答辩,更多的是在开庭中才提出书面或口头答辩。
由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不提出书面答辩状不会产生有损其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其实体权利毫无影响。在司法实务中,常常有被告利用《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突袭答辩,成为被告(特别是被告代理律师)的诉讼利器。实践中,被告逾期答辩对诉讼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
1、造成原、被告辩论权的失衡。在原告提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送达给被告后,被告可以充分了解原告的请求、主张及证据。由于被告逾期答辩,原告却无从了解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和事实的意见,也不能进行反答辩,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给原告造成答辩知情权的迟延。所以原告难以对被告的反驳和主张提前作好适当的准备,在庭审时必然限制其辩论权的行使,原告不能充分辩论,原、被告实际上处于不对等辩论的地位,致使原、被告双方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和手段不对等,客观上通常是对被告有利的。根据平等原则或英美法系所谓的“武器对等”原则,这对原告很不公平。[9]
2、对法院庭审效率的影响。被告不提出答辩状,法院也不知道被告的诉讼意图与主张,原、被告的争点在开庭前不能明确化与公开化,法院也就不能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固定无争议的事实,也不能根据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举证,自然也不能充分地进行庭前准备,以及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而原告由于不知被告的意图与目的,为了对付被告可能提出的争点而泛泛举证,增加了无价值的工作,造成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延长、范围扩大。其次,由于对于争点问题,原告可能会提出重新收集证据,从而造成诉讼的迟延,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与审判成本扩大。
3、对举证的影响。被告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才提出答辩,对原告造成诉讼突袭,原告根据被告的辩点,要求重新收集证据或者申请对某项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基于诉讼平等的原则还应当重新给原告机会和时间,致使举证时限制度不能完全落实,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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