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探讨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我国民诉法和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和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起到积极作用。所以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 经济 的原则,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正因为如此,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长,有些基层法院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民事简易程序这一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若干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来看,简易程序规定的好而操作起来难,在配套程度上与普通程序没有严格、明确的界限。为此,笔者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 问题 和建议略谈粗浅的看法,以期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一、民事简易程序实施的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两便”原则。两便原则包括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利用诉讼制度,请求法院审判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对诉讼制度进行创建和改革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而《若干规定》的实施,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资源,获取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是每一项诉讼机制必须包含的原则和价值,以诉讼经济的原则要求,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要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易,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简易程序正是通过上述途径,使得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能够发挥出最大潜能,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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