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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
时间:2010-05-21 09:59 来源: 点击: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从学说史上看,迄今已提出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有10余种之多。然而,人们在热衷于提出各种不同学说的同时,常常忽略了从宏观上对影响和支配举证责任分配的诸价值作系统的考察。

  但是,进行这一考察是极其重要的。为什么某一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而不是原告负担?为什么同属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要件事实,却需要一分为二,将其中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另一部分分配给被告?为什么在一定情形下需要借助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衡量举责任分配正确与否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存在指导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如何才能实现具体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为了给出上述问题的正确答案,或者是为了获得分析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正确的理论框架,就必须对分配举证责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进行法哲学上的分析与思考,以发现隐藏在分配举证责任务具体情形背后,但又对各类案件中分配举证责任起支配作用的诸价值准则。

  举证责任本质上是个“两栖”问题,它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诉讼中的交汇,因此,单从任何一个法域研究都无法把握它的真谛。从本质上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所以,在探寻支配举证责任分配的诸价值时,既要考虑到民事实体法的价值准则和立法目的,又必须紧紧围绕着民事诉讼制度的自身规律与内在要求。从这一思路出发,本文提出影响和支配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四个方面的价值准则,并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实现实体法的宗旨

  直观地看,分配举证责任无疑是民事诉讼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与民事实体法息息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分配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分配事实的真伪得不到证明所产生的败诉风险,而能否正确地分配这种败诉风险,又往往直接关系到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正确实施。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与民事实体法的价值要求与内在精神保持一致,必须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这就是说,当我们在考虑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这一问题时必须牢牢记住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作出决断的,绝不仅仅是诉讼程序中的技术性问题,这一问题解决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实体法的立法意图能否得到实现。只有当举证责任的分担与实体法的价值判断保持和谐,才能够从诉讼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否则,实体法在诉讼中的适用就会搁浅,正如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一书中引用一位美国法官在观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后得出的结论中所说:“举证规则可能使实体法规则完全不起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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