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在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已使用穷尽的情形下才
能得以使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非常复杂,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形
下,存在着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负担或适用一般规则会导致不公正的情形。为此,《证据规定》第
七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
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形的分配
规则,即法律对法官裁量分配诉争事实真伪不明风险的授权,是法官享有一定幅度自由
裁量权的体现。对现行立法的评价现行立法的积极作用
(1)l借鉴国外“法律要件分类说”,建立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它
与其他学说相比,举证责任的分配更为规范、明确、易操作,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
的范围并不太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这一特点可以克服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随意
裁判的现象,也能够提高司法裁判对社会的说服力和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因为在具体
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如果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司法的腐败,另一方面也可
能使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败诉转变为对司法的不满,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具有一定科学性
《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没有进行规定,《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针
对民事诉讼法的这一缺陷规定了在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
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
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的侵权诉讼等六种特殊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一规则从理论上和实
务操作来看,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进而《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更为完善的倒置规则,
增加了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负
担规则,并且对每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就其所要倒置的要件事实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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