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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重构
时间:2010-05-21 09:59 来源: 点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无论原告或被告,只要当事人提出了利己的实体事实,就有责任对该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说服法官在案件实体事实真伪不明时将不利益诉讼后果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本质在于法官为了实现裁判,必须将真伪不明的不利益诉讼后果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因为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自己主张的实体事实存在,虽竭力举出证据证明之,但这种事实毕竟为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溯性,所以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实体事实存否不明的结果;而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主体,须保障公民的司法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答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便由此应运而生。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存在着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不完善的现象,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无法解决,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对该制度研究不够系统,缺乏基本理论和审判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立法不完善表现为虽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诸多缺陷,远不足以适应诉讼中纷繁复杂的情况需要。因此民事诉讼举证责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而这也是笔者行此文的目的。

  本文的行文思路:首先是理清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学说历史发展的脉络;接着阐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价值导向,包括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最后评析了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立法及学说,并提出了自己对于重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思路。

  一、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学说

  l、罗马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罗马法学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两大原则: (1)原告应负举证义务。原告不尽举证义务时,应做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义务时,被告应举反证以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2)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之人,不存在于否认之人。

  2、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发展

  罗马法的上述两原则经中世纪教会法之后,逐渐演变为原告就其诉讼之原因事实举证,被告就其抗辩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这一原则作为一般原则仅在法律有推定和主张的事实为消极性这两种情形下,始可例外。1 9世纪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践一直沿用这项规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例外情形不断增加,这一原则已不能再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至此,学者纷纷创立各种不同学说,期许能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按研究方法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两大类: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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