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情形给用人单位提出的新要求
时间:2010-05-21 09:59 来源: 点击: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新法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给用人单位是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首先,它是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希望籍此规定改观以往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其次,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收集并留存好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所有证据资料。一旦那些应当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届时“举证不能”,也将承担不利后果,它间接地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但却相应地增了对用人单
第三,新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一旦为劳动者所掌握,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在质证环节中,一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也相应地增加仲裁庭证明单位证据的合法性的难度,因为到庭上参加质证的职工总是喜欢轻率地以“不知道”为由拒绝接受证据。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日常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必须非常重视每一管理节点的流程化、书面化和所有表单签名化。
只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注意预留、收集、保存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文字资料,发生劳动争议时遇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完全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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