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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时间:2010-05-15 16:17 来源: 点击: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雷鸣 邹声文 沈路涛)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法学专家表示,根据草案规定,无论是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民法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还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

  民法草案还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漫天要价的现象作出限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专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将更加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据介绍,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以民法的形式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已逐渐对此加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侵害公民人格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新闻背景:数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回放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王雷鸣 邹声文 沈路涛) 南京市肖某某于1992年9月将一卷拍有自己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一家国营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因彩扩部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胶卷遗失。肖某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彩扩部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遂于1993年4月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认识到遗失胶卷的行为,不仅给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愿意给予经济补偿。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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