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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动物辱尸侵权案 原告获赔抚慰金1万元
时间:2010-05-15 16:38 来源: 点击:

  都说是“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那么狗咬尸体算不算“新闻”呢?由开元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厦门首例动物辱尸侵权案判决,近日已正式生效,啮咬尸体的肇事狼狗饲养人、厦门市松竹工贸有限公司,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据查,2001年4月22日晚,福建三明市人陈祺与李培勇、王庆伟因酒后发生口角纠纷,在开元区莲花五村龙图大厦5楼天台上,陈被李、王二人杀害。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尸检报告指出;“死者陈祺的颈部检见多处小裂创,考虑系被动物咬、抓伤所致”。去年国庆节前,“4·22”命案刑事部分,以李培勇、王庆伟两凶犯被执行死刑而告结。

  随即,依据开元刑警大队讯问笔录及现场血狗爪印等综合调查情况,死者陈祺父母认定,厦门市松竹工贸有限公司(承租龙图大厦第二层南侧)所饲养的守夜狼狗,与其子尸体被侵害事实有关联性。接着,陈祺父母以原告身份将厦门市松竹工贸有限公司告上开元区人民法院,陈祺父母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则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而被告并非讼争宠物犬的饲养人,饲养人应为公司员工,故公司不应成为被告。

  开元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只是表达了陈祺尸体被动物咬、抓伤这一可能性,但案发现场留下的血狗爪印及警方审讯综合笔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确认陈祺的尸体遭到被告饲养的狗侵害这一事实。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生前身体和死后尸体有完整的支配、处分权,该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死亡后,如其生前对尸体未行使处分权时,一般应由其亲属拥有。被告饲养的狗侵害了陈祺的尸体,侵犯了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权,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被告除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外,还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后可确定赔偿额度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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