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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确定精神抚慰最高赔8万
时间:2010-05-15 16:38 来源: 点击:

  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很

  大的差别。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该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农村居民损害赔偿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赔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最高可为8万元。

  该指导意见确定,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由于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金同时,还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只要受害人构成一般伤害即可以请求精神损失抚慰金,有助于改变以前因为没有统一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受害人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少的状况。特别是对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伤害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度范围,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把握,有利于人民法院的裁判,也有利于尽快解纷息讼,快速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该指导意见对学生伤害赔偿给予了明确规定,确定学生只要在教学时间受伤害,学校要承担过错责任,并明确“正常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学校课外活动时间内进行体育活动,而课外活动属于学校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时间,应当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正常教学时间”,如果学生在此期间外出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学校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如摔伤、跌伤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确定,在警示高压下钓鱼,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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