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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时间:2010-05-15 16:45 来源: 点击: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的内容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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