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一直对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及其相关立法的体例及内容等问题上进行着讨论。在此做一简略的介绍,并提供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供大家参考。
一 国内学者的相关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一种财产责任。
【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65页。】
有的学者认为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重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578-579页。】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产品责任,就是指由于生产者生产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第三者人身受到伤害或其财产受到损害。
【参见黄绍营:《试论产品责任及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载于《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
有的学者认为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区别在于,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而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缺陷;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参见程信和、赵湘英:《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载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有的学者认为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对我国现行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产品质量法》进行改造,保留其中的有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责任的内容,并将其扩大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同时,将企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内容纳入《合同法》和《标准化法》之中,以此使我们的产品责任立法更趋科学。
【参见蒋大兴:《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载于《法学论坛》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