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是伴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产品种类、数量和功能的增加,产品的危险性也与日俱增。产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要途经许多环节。这种复杂的流转关系, 客观上潜伏着产品致损的多种可能性, 并且一旦发生损害之后, 又为寻找真正的侵害人设置了种种障碍。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产品责任问题适时而生。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关于产品责任的概念,目前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又包括产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①。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②。第一种观点, 把产品由于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责任混同起来, 抹杀了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根据国内外产品责任立法情况来看,“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不符合法定、约定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全是缺陷产品,而缺陷产品也可能是质量合格的产品。第二种观点,是国际产品责任立法所通常采用的概念,它能解决无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我认为, 产品责任指的是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供应者、进口商等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体现的是平等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侵权而发生的损害和赔偿的民事关系,它解决的是,无论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只要不是因为使用不当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受害人均有权基于产品责任而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指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产生的行政法、民法、刑法上的义务, 但不能解决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却造成了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以及没有质量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在不断进步,产品的内在缺陷不断地被发现, 产品质量标准也在不断地变动, 当产品的内在缺陷尚未被发现, 产品符合现行的质量标准, 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 经营者虽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但却要承担产品责任。对产品责任的概念,我国司法界的认识还不到位。《法学》杂志2000 年第5 期刊登的一例案例评析《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责任———对一起非“质量不合格”产品责任案的比较法研究》,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理论上明确产品责任的概念及构成,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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