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因伤致残的,由过错方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都没有残疾赔偿金这个概念,只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则将二者作为并列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中没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只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这一项目。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表明对伤残后果本身的赔偿限于“生活补助费”,这实际上确认了对死亡的损害后果本身不予以赔偿,而不考虑受害人受害前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是对原有标准的矫正,体现了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 残疾者赔偿金”是对此前“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概念的替代,二者应理解为同一概念。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自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且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6.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2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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